全面维护交通运输企业利益 海运航空相关费用降低或减免

  

自2020年3月以来,我国在继续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也在积极推进经济发展,逐步实现复工复产。天津市律师协会律师针对各类交通运输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海运:港口相关收费降低 降低港口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

内容: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涉及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交财审明电〔2020〕79号),指导港航企业用足用好国家免征增值税、阶段性减免社保和公积金等优惠政策。推动将承担疫情防控应急运输、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运输任务的港航企业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督促落实好国家出台的港口建设费、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阶段性减免政策,减轻相关企业负担,激发运输需求,保持市场稳定。鼓励港口企业视情减免库场使用费等费用。鼓励各地出台降低船闸收费等惠企政策。

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

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分区分级做好水路运输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交水明电〔2020〕87号)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0〕33号)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港口建设费等

内容: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止,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免征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

依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14号公告

空运:航空相关费用降低或减免

内容:机场管理机构免收按照国务

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的航空性业务收费和地面服务收费,空管单位免收进近指挥费和航路费;降低境内、港澳台地区及外国航空公司机场、空管收费标准。一类、二类机场起降费收费标准基准价降低10%,免收停场费;航路费(飞越飞行除外)收费标准降低10%。境内航空公司境内航班航空煤油进销差价基准价降低8%。上述降费政策自2020年1月23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鼓励信息、局属企事业等单位适当降低现行收费标准。

依据:《民航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民航函〔2020〕145号)

财税方面的政策支持

1.资金支持

内容: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中央财政对执飞往返我境内航点(不含港澳台地区)与境外航点间的国际定期客运航班的中外航空公司,以及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的航空公司给予资金支持。标准为对于国际定期客运航班,对疫情期间不停航和复航的国际航班给予奖励,并向独飞航班进行倾斜。奖励标准分成两档:共飞航班每座公里0.0176元,独飞航班每座公里0.0528元。奖励金额按照疫情防控期间航空公司实际执行航班可供座公里和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进行核定。涉及境内、境外航点串飞或第五业务权的航线班次,按涉及我方航点国际航段数量计算。涉及独飞航段的,如有第二家承运人开航(或复航),则按共飞航班标准进行核定;对于重大运输飞行任务。采用据实结算方式,即在疫情结束后,根据民航局委托的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执行重大任务实际运输成本给予适当补助。

依据:《关于民航运输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资金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30号)

2.税务优惠政策

(1)增值税方面

内容:

国家部委层面:在继续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同时,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湖北省境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下同)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天津市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天津市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依据:《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

《关于转发国家部委和市委市政府促进企业复工复产优惠政策措施的通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2020年3月15日)

(2)亏损结转方面

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交通运输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依据:《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转发国家部委和市委市政府促进企业复工复产优惠政策措施的通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2020年3月15日)

对于金融融资方面的政策支持

内容: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6月30日,天津市规模以上货运企业享有低利率、高额度、期限长、审批快、专人服务的专项贷款政策。

依据:《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疫情期间向规模以上道路货运企业提供专项低息贷款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告》(2020年3月9日)

对于用工方面的政策支持

内容:第一,阶段性免减缓社会保险费。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交通运输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交通运输个体工商户,免征2020年2月至6月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交通运输大型企业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4月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在减免政策执行期内,可以缓缴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

第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交通运输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三,鼓励企业招用农民工。交通运输企业新招用农民工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每户最高补贴20万元。第四,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申请时参保职工30人以上交通运输企业,裁员率条件由3.5%放宽至5.5%,对30人以下企业,放宽至20%。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稳岗返还范围,由企业自有员工扩大至劳务派出人员。

依据:《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疫情期间向规模以上道路货运企业提供专项低息贷款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告》(2020年3月9日)

天津市律师协会律师 张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