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0月16日,张某向我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为半年,即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借款期内月利息2%,按月结算,借款方如果不按期还款付息,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八加收违约金。可是,截至目前,张某只在2020年7月2日归还了2000元,没有支付利息。今年8月,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了,那我和张某之前约定的借款利率还有效吗?我要维权的话,需要按照新规重新计算利息吗?
读者 黄女士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据此,张某有义务向黄女士归还剩余的4.8万元借款。
至于利息,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黄女士和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内年利率是24%,逾期年利率是29.2%,均超过了合同成立时(2019年10月16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0%)的四倍(16.8%)。从上述规定可知,黄女士到人民法院起诉维权时,应该按照新规重新计算利息。
具体来说,张某应给付黄女士借款期内的利息,以欠款金额5万元从2019年10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16.8%计算至2020年4月16日。张某应给付黄女士逾期归还借款的利息,其中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7月2日期间的计息本金为5万元,2020年7月3日起的计息本金为4.8万元,从2020年4月17日起按年利率16.8%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律师提示】
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时,要在新的司法保护利率上限范围内做约定,禁止高利放贷;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田伟 李雪莲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