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施工中被砸伤谁来担责

  

【基本案情】

甲先生欲装修自己的新房,便找到了包工头乙(无资质),委托乙来装修自己的房子,由乙提供施工工具和施工材料。后来乙找到丙来装修此房屋,乙为了安全给丙提供了安全帽,但是丙在作业的过程中没有佩戴安全帽而砸伤了头部。此时,丙的伤应该谁来担责?

【律师解答】

首先,甲先生将新房的装修工作整体交给包工头乙完成,包工包料,甲先生与包工头乙二人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其次,丙由乙自行招募,并由乙提供工具和材料进行作业,乙与丙之间形成个人劳务关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丙在从事房屋装修过程中,应当注意自身安危,其在明知在装修活动中有可能会有坠落装修材料的风险而拒绝佩戴安全帽,其本身存在过错,应当承当一定责任。同时,乙作为雇主,与丙一同进行房屋装修作业,其本身应当承担安全提示、安全教育的保障义务。但丙在施工中没有佩戴安全帽,乙既没有检查到位也没有阻止,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房屋装修属于危险作业,对工作人员、操作人员技术要求较高,甲先生将工作交由不具有资质的自然人承包施工,存在选任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承包人乙和雇员丙应承担同等责任,甲先生由于存在选任过失也应承担补充责任。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郭煜文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