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3月6日,我入职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我从事网站编辑工作,每月工资为6500元,享受五险一金待遇,实行标准工作制度。入职后,我认真努力工作,多次在员工大会上受到表扬。2019年初,我因怀孕妊娠反应强烈,遵医嘱在家休养并向公司递交了请假条,但公司却以我旷工五天为由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我就此事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遂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问律师,我能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吗?
读者 钱女士
【律师解答】
我国法律对于女职工权益给予了充分保护,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谓“三期”是指孕期、产期、哺乳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之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擅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行为。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作为女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继续履行。
此外,女职工在“三期”内,即使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也不能擅自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同时,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之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如遇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应当顺延到“三期”期满时方可终止。
结合本案,您在怀孕期间被所在旅游公司无故辞退,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明显是违法的,所以您有权利要求该旅游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律师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可见,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劳动者是有选择权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 卢彦民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