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1月,我从某小区一栋居民楼附近经过时被流浪犬咬伤,花费医药费1416元。事后了解到,该犬虽是流浪犬,但已进入小区数月,长期在该楼附近游荡,接受该楼居民杜女士的投喂。不仅如此,之前,该犬产下一窝幼崽,也被杜女士联系好心人收养。我认为,杜女士既然投喂了该犬,就应该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所以向她索赔。可是,杜女士坚称她只是好心投喂流浪犬,无法约束其行为,不应对其伤人一事担责。请问,我被流浪犬咬伤,投喂人杜女士是否应该担责呢?
读者 李女士
【律师解答】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此案中,咬伤李女士的流浪犬长期接受杜女士的投喂,且长期在杜女士家附近活动,这意味着杜女士已经成为该犬事实上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因此,该犬伤人后,杜女士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根据这项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提示】
杜女士投喂流浪犬、救助其所产幼崽的行为系爱心之举,并无过错,但她既然饲养了流浪犬,就对其负有管理和约束之责,因未尽到上述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不能因其良好的动机和初衷而免责。在此,律师提醒爱犬人士:救助流浪犬,最好将其送往专门的收容机构,或者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收养,并采取圈养、拴狗链等方式防止其对他人造成损害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欧丽曼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