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介绍】
刘某与妻子陈某结婚数年,婚后育有多名子女,但一直夫妻感情不和,常年分居生活。后因生活需要,刘某聘请时年38岁的杨某作为保姆照顾其日常生活,长久下来两人产生感情,共同生活17年。在与保姆同居期间,刘某曾先后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7年4月法院作出判决,准许二人离婚。陈某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刘某在二审审理期间因病死亡,民事程序裁定终结。刘某在世时曾经两次立下遗嘱,将名下三套合计300平方米、价值4000万的房产赠与与其同居多年的保姆杨某。杨某要求执行该遗嘱所称内容,陈某对此并不认可,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
第一,本案值得评析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案涉房屋是否属于刘某和陈某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二、法院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一,案涉房屋应当属于刘某和陈某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由此可知,案涉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法院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刘某与杨某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本身违反夫妻间相互忠诚的义务,其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杨某对此明知而接受,不可视为善意第三人。刘某以自书的方式作出的遗嘱行为是对陈某财产处理权和继承权的剥夺,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法院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结合本案,公序良俗不仅是人们内心的道德标准,也是评判民事行为有效的重要依据。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订立遗嘱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但公民行使权利还应当遵守公序良俗。
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姚丹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