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介绍】
2022年8月31日,李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出具一份借条。借条内容为“李某今通过银行转账借到王某人民币10万元整,用于资金周转,借期为三十日,借款期限自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如借款人李某逾期未还款,担保人黄某对此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这张借条上,借款人李某、担保人黄某都签名摁手印。借款到期后,王某催要未果,遂于2022年11月初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和黄某对偿还该笔借款本金和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过审理,最终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
本案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什么是连带保证责任?第二,本案中案涉借款的逾期利息是如何计算的?
第一,我国法律关于连带保证责任是有明确规定的。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王某可以将李某和黄某列为共同被告,并要求二人对该笔借款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第二,本案中借款的逾期利息应按法律规定的具体方式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的案涉金额为10万元,借款自2022年10月1日开始起算逾期利息,应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乘以逾期天数来计算逾期利息。
结合本案,对于采取连带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债权人主张债权的,一定需要在保证期间内,以可以证明的有效方式向保证人明确要求其立即履行担保义务。债权人如果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行使上述权利,保证人便可主张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彦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