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限期接受处理的公告

附:当事人名单
李永存、刘文堂、李元欣、史增存、王柱山、康树加、李振海、吴大江、张钢轴、张运仓、杨鸽、尹建仓、陈阿亮、何大畔、邸六江、崔旭光、支瑞富、周建刚、高玉峰、耿梦松、刘辰彬等21人,你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获。
李玮,你因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第二类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请你自接到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到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将对你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具体名单见“深州交警微发布”微信公众号及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官方网站(http://jjzd.hengshui.gov.cn/)通知公告栏。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