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食盐市场经营秩序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规范全市“双节”以及日常的食盐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净化食盐市场,确保食盐供应和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县级以上工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严禁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四、从事食盐零售活动,需依法获得法定资质,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盐。禁止销售散装食盐、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要求的食盐。严禁将非食用盐或者不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的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使用。

五、禁止销售液体盐、工业用盐,以及利用盐土、硝土、工业废渣废液等制作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六、对于违法从事生产、销售、囤积居奇、哄抬价格、销售假冒食盐或非食盐加工食品等扰乱食盐市场秩序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盐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各管理部门做好盐业市场的监管工作,共同维护食盐安全。对包庇纵容或帮助转移、毁灭、伪造证据者,将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2662690(市工信局)、12315(市市场监管局)

特此通告

衡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