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智慧法治建设的几点建议


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 赵万萱

以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着社会各领域的生产关系发生变革,也同时引起了经济发展模式和国家治理方式的转变,更影响着新时代的法治建设。伴随着数字技术的高速发展,数字产业规模持续扩大,促使传统法律体系向数字世界延伸,法律与技术的融合也已成为显著的发展趋势。

笔者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律服务工作,仅根据自身执业经历,提出以下几点浅见,望能助力我市智慧法治建设工作:

一、打造属于衡水人自己的在线法律服务平台

目前市面上有众多民营在线法律咨询平台,这些平台给有法律咨询需求的群众提供了便利,使人民群众得以在平台上提出法律咨询,由法律工作者或律师及时给出解答,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有助于群众获得更快捷的法律服务。但因各个平台良莠不齐,有些回复内容并非由专业人士解答,而是平台系统根据咨询内容中的关键词检索进行的自动回复,常有答非所问的情况,导致部分群众不能通过上述平台解决问题。与此同时,众多平台的竞争关系,也导致了信息分流,各平台技术标准不统一、数据互通受限制、平台功能不够集成等问题,更不便于群众咨询得到妥善解决。故此建议:

可考虑构建官方在线法律服务平台APP,其中可以统筹整合法律咨询、寻求律师代理、办理公证、需求法律援助、寻求鉴定等功能。同时,对平台进行推广,代替现有各平台分流、竞争的运作模式,实现信息资源的统筹、完善。甚至,可顺势搭建云上政府系统平台,进一步将分散的政府数据统筹汇聚,建成云上系统平台,逐步把分散、独立的信息系统整合迁移到平台上,提高政府信息化水平,完善一体化在线公共服务体系。

二、继续深化智慧法院建设

当前法治领域存在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与有限的法治资源之间不匹配的问题。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与政府普法宣传工作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更倾向于选择诉讼方式维权。因此,自2015年4月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以来,我市各级法院受案数量逐年上升,但司法责任制度改革使进入员额的法官数量相较之前实际办案法官数量有所减少,进一步加剧了上述问题。

因此,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更合理地分配法院内部审判资源,才能破解案多人少的难题,以最经济的司法成本实现审判质效。

我市此前已着手智慧法院的构建,通过“移动微法院”、“冀时调”、“冀时办”、“阳光执行”、“码上通”等程序开展智慧法治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仍有不足。首先,大部分案件仍以传统线下方式办理,真正实现无纸化、数字化办理的案件还属少数;其次,网上立案制度形式化,目前我市部分基层法院要求经网上预约立案后才能前往法院正式立案,但网上立案并未免去当事人前往法院递交纸质材料的流程,还给当事人额外增加了将材料扫描上传的程序。

智慧法院建设的最终目的主要在于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方便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参与审判活动两个方面,故笔者也以此为导向,着眼于这两个目的提出建议:

1、真正实现无纸化、电子化诉讼,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

建议实行诉讼信息、材料的网上同步录入和诉讼电子档案的同步生成,以实现立案、办案、归档、查询的全面网上运行和诉讼档案的全面数字化。如当事人选择网上立案的方式进行立案,就无需再将纸质材料递交法院。在将全部证据材料扫描上传之后,经法院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便可直接立案,法院在向诉讼参与人进行送达时可将起诉状等材料打印进行送达或由诉讼参与人进行网上查阅,既便于法院管理卷宗,也能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参与人的诉累。

2、构建类案智能专审平台,提升审判效率,落实同案同判: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同案即应同判,但在审判实践中,“同案不同判”或多或少仍会存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不同法官对事实认定的把握不同和对法律适用的理解不同。

因此,建议在生效判决数据库基础上,搭建类案裁判搜索分析系统,建设“类案智能专审平台”。通过对类型化案件要素的分析提取,由人工智能对同类案件大数据进行深度学习,在类案智能推送、裁判结果预测、裁判文书自动生成上均能发挥作用,既能提升审判效率,也能助力案件裁判的标准化。

可参考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发的“巨鲸智平台”,该平台主要集中于金融案件中信用卡纠纷类案件,可以达到该种类型案件全流程在线办理,使一个审判团队年均办理信用卡案件数可实现两倍以上增长,案件办理周期由四个月缩短为两个月;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自主开发的民间借贷裁判文书自动生成系统“法匠”,该系统主要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官用鼠标即可“写”出判决,大大提升审判效率。

望上述建议能有助于我市智慧法治建设和智慧法院的构建,方便人民群众参与诉讼、提升法院的审判效率,对公众法律意识的形成、法律知识的掌握起到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