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善治新衡水”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武邑县司法局 郑占领
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过程中,通过学习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等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著作,我对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善治新衡水”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在政法系统公、检、法、司四大部门中,基层司法行政机关除社区矫正以外基本上没有执法权和执罚权,主要从事普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人民调解、律师、公证、安置帮教、行政复议与应诉、合法性审查、执法监督等工作。在一些人看来,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相对于公、检、法机关来说处于相对弱势,有些工作无关紧要,我认为这是非常错误的。事实上这四个部门职责各有不同,共同维护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如果说公安机关是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利剑;检察机关是指控犯罪、监督法律正确实施的天平;法院是维护正义、坚守法律最后一道防线的盾牌;那么司法行政机关则是法律宣传的“播种机”,是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灭火器”,是社会平安和谐运转的“润滑剂”,是监督保障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的“矫正器”。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进行,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正在日益凸显。
“播种机”作用。建设法治社会,知法、守法是前提。尽管普法是全社会的责任,普法方式也多种多样,但司法行政机关的普法主渠道作用是其他部门无法替代的。司法行政机关中的普法部门按照普法规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向大众普及各种法律法规,潜移默化地丰富着人们的法律知识,强化着人们的法治观念,将遵法、守法的种子撒播在人民大众心中,为人民群众依法和谐相处打下了坚实基础。
“灭火器”作用。社会生活中各种矛盾纠纷错综复杂,有些看来很小的矛盾纠纷,如不及时派调解人员介入“灭火”,矛盾双方斗气,“火”就容易“越烧越旺”,甚至有可能引起打架、报复,上升为刑事案件。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利用其遍布各地的人民调解员网络,随时排查、发现矛盾隐患,及时做好矛盾双方的调解疏导工作,就可能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起到减少矛盾纠纷的作用。实践证明,哪里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做得好,哪里的矛盾纠纷和信访数量就少,哪里的治安状况就好。这项工作做好了,也能降低刑事发案率和民事起诉数量,从而减轻公、检、法三机关压力,节约司法资源。
“润滑剂”作用。司法权具有被动性,侧重事后制裁和纠正,而司法行政的大部分工作具有主动性,侧重事前预防和事中救济。公证的意义在于确认民事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以及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通过公证可以有效预防矛盾纠纷,减轻当事人在司法审判中的举证负担。律师通过开展法律咨询、民事调解和代理诉讼,宣传法律知识,缓和当事人之间矛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更是帮助困难弱势群体撑起了一片法律的天空,使他们感受到法治的温暖。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深入,解决矛盾纠纷将更多地求助于调解,而不是动辄使用国家机器。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许多工作虽然不像公检法的有些工作那样立竿见影,但是对社会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却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矫正器”作用。政法体制改革将原属于法制办的职能划归司法行政机关行使,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承担行政复议与应诉、执法监督、合法性审查等新职责。通过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法制部门,发现政府所属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的情形,能够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监督建议的形式及时予以纠正;对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通过合法性审查予以监督,有力保证了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起到了依法行政“矫正器”的作用。
总之,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建设“善治新衡水”,司法行政机关大有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