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早退事故致死 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情介绍】
郭某某系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某电子公司工作的职工,考勤表记载郭某某2020年10月11日夜班上班时间为19时49分。郭某某于21点左右接电话后即擅自离开单位。途中,郭某某通过电话向班组负责人请假但未获批准。当日23时25分许,郭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地点位于电子公司与郭某某租住地的中间点附近,在事故中,郭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郭某某的死亡情形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呢?
【律师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因此,如果发生的交通事故符合职工“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又非职工本人主要责任的,应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作为认定工伤的关键因素,应当理解为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认定的情形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延伸到上下班途中,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但“上下班途中”情形的认定不能无边界,需要从“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进行适当规范。
本案中郭某某系先离岗后请假,但用人单位未批准。郭某某提前8个小时下班,明显不属于下班的“合理时间”。且郭某某步行近两个半小时行程仅为从单位到家的一半距离,且严重偏离下班合理路线,明显不符合“合理路线”要求。因此,郭某某明显不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且明显偏离“合理路线”,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宫祥兰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