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的决定》公布施行
为天津自贸试验区发展注入新动力
□记者孙祎
本报讯 日前,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通过修改《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法治引领和推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取得发展新优势、建设新成效。
据介绍,修改《条例》是将中央关于自贸试验区发展的新部署、新要求落实为具体制度规范,为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有力支撑,更是落实市委工作要求、推动天津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修改《条例》是保障和引领制度创新、持续发挥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和示范带动作用的实际需要。修改《条例》就是将自贸试验区发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和创新成果上升为法规规定,同时增加推动实行更高水平改革开放的制度创新措施,为发展注入新动力、打造新优势,进一步发挥天津自贸区服务京津冀、服务全国的引领示范带动作用。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自贸试验区应当成为贸易自由、投资便利、高端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完善、法治环境规范、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效应明显的国际一流自由贸易园区,打造成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为了进一步发挥自贸试验区的辐射带动作用,规定建立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机制,强化自贸试验区改革与我市相关改革的联动,各项改革试点任务具备条件的在滨海新区范围内全面实施,或者在全市推广试验。
《决定》进一步谋划创新发展。规定自贸试验区积极培育新型贸易方式,建设新型贸易产业集聚区,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推进金融保险、文化旅游、教育卫生等高端服务领域的贸易便利化,探索兼顾安全和效率的数字产品贸易监管模式。支持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开展人工智能重大问题研究、标准研制、试点示范、产业推进和国际合作。
此外,修改后的《条例》还明确支持企业和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利用自贸试验区政策便利,开展出生缺陷疾病、肿瘤等重大疾病的防治应用。支持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建设,培育发展数据经纪、数据运营、数据质量评估等新业态,推进数字贸易创新发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