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例:这婚离不离 孩子归谁抚养


文/蒋宇阳

张三(男)和李四(女)经人介绍相识后闪婚,第一次行夫妻之实便怀孕,他们高兴坏了。可孕检后,他们大吵了一架,孕检结果显示李四已怀孕一个月,张三根据双方发生关系时间推算自己是“喜当爹”。这下张三一家都炸了。李四表示自己只和张三发生了关系,孩子一定是张三的。但张三仍持深刻怀疑的态度。此后,张三及父母对李四百般挑剔,张三在李四怀孕期间对李四拳脚相向,其家人对李四实行零沟通冷暴力。李四怀孕三个月便一直在娘家养胎直至生产,生下一男婴,但张三一家仍不闻不问。满月后,李四便一纸状书递至法院,要求离婚,小孩归李四抚养。

张三在法院诉苦:李四给我“戴绿帽”、让我“喜当爹”,这婚我可以离,但是李四要给我精神赔偿。如果孩子是张三的,那张三要求抚养小孩。李四更是边哭边说张三及其家人的恶劣行径,譬如:张三此前还有两个没领证的老婆,各生了两个孩子。现在还有三个孩子在张三家,但却不叫张三爸爸,而是叫张三哥哥。张三自己都认为孩子不是他的,一直怀疑,从怀孕到出生,张三一直都没管。孩子现在刚满月,坚决不能给张三,自己嫁到这一家已经是肠子都悔青了,不能再让他们祸害孩子!

孩子是谁的已然成为了本案的关键所在。为查明事实,法院根据张三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张三与孩子系生物学上的父子关系。

法院判决认定,张三、李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双方对离婚一事也持有相同态度。而小孩才刚满月,尚在哺乳期,在母亲处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据此,判决张三、李四离婚,孩子归李四抚养,张三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

专家点评:

一、认定夫妻关系是否破裂、有无和好可能,是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张三对李四完全没有信任,对于孩子是谁的这一关键事实采取伪科学的态度去对待,有种“提起裤子不认人”的不负责态度。双方在没有信任基础的破碎感情中无法再继续,最重要的是双方对离婚这件事态度也是一致的,婚姻生活中的夫妻双方自己都没有信心继续,这段婚姻如何去挽救?

二、孩子的抚养应当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去考虑。在本案中,小孩刚出生刚满月,尚在哺乳期,由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

专家建议:

《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我们如何理性地对待婚姻,保护婚姻中应该受到保护、值得保护的人,走好婚姻这条路。婚姻是神圣的,古语云“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婚姻值得夫妻双方认真对待,双方结成夫妻之前应当对对方有所了解。再者,信任是婚姻的基础,没有信任婚姻就难以持续。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婚姻需要双方互相信任、互相包容、互相理解、互相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