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连丽萍:
你与我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你承租的位于宜春市袁州区高士路高士大厦步步高店4楼外租区401号专柜,现我司不再承租。请你在本通知公告之日起5日内将遗留在高士大厦原步步高店4楼外租区401号专柜的健身器材等其他物品予以搬离。否则我司将有权对你的健身器材等其他物品进行处置,且我司将不用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江西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宜春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