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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无情”夺去少年性命 “法援有爱”侵权三方赔偿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2日,对于家住万载县黄茅镇兴源村岗上组的黄某平、吴某华夫妇来说,那是一个让他们撕心裂肺、终生难忘的日子,因为年过半百,夫妻双残的他们在那一天永远地失去了年仅15岁多的儿子黄某。
当日,黄某平、吴某华夫妇的儿子黄某和同村伙伴李某龙、黄某旺、黄某春、李某五人,一起来到黄茅镇光明村的三一八水库游泳,因载人的小船翻覆,导致黄某溺水身亡。
事发后,除李某赔偿18000元外,未有人愿意为此承担责任。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黄某平、吴某华夫妇只好找到万载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万载县法律援助中心在初步了解案情后,当即受理了该案,启动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指派江西康乐律师事务所刘剑伟、朱爱生两位律师具体承办此案。
接受该案后,刘剑伟、朱爱生立即开展一系列援助工作。
首先,调查收集证据,掌握案件详情。援助律师驱车100多公里,到三一八水库实地查看现场,拍照固定证据,先后到黄茅初中、黄茅派出所、黄茅镇政府、万载县水务局等单位调查取证。
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案件的事实基本查清:2012年7月2日上午,李某龙(1999年12月9日出生,就读于万载县黄茅初中兴源小学六年级),黄某旺(1999年2月9日出生,就读于万载县黄茅兴源小学五年级)、黄某(1996年11月13日出生,生前就读于万载县黄茅初中二年级)三人相约下午前往三一八水库游泳。下午,三人到达三一八水库并在浅水区游泳。
不久,黄某春(1998年8月25日出生,就读于万载县黄茅初中一年级)到来并与前三人一同在浅水区游泳。后来,李某(1990年9月29日出生,务工,李某龙兄)亦到达三一八水库(李某龙电话告知),见大坝下岸边有一艘没有采取特殊防护措施的小木船(系水库承包者张某生水面养殖之用),便将小木船划到李某龙、黄某旺、黄某、黄某春四人附近,四人上船,随后小木船向深水区划行。在此过程中,李某摇晃小木船,加之载荷过大以及起风等原因,小木船进水,行进一段距离后,小木船翻覆,五人全部落水。李某翻转小木船并救助李某龙、黄某旺、黄某春三人上船,唯不见黄某。后搜救未果,于第二天找到黄某尸体。2012年7月6日,在某村村民委员会有关人员主持下,黄某亲属与李某达成由李某一次性赔偿两原告18000元的调处协议(该调处协议两原告未签名)。同时查明,溺亡黄某的三一八水库属小(1)型水库,产权单位(业主)为万载县某镇人民政府。2012年,某镇政府承包给张某生从事水面养殖。后来,李某向黄某父母支付了18000元。某镇政府及水库承包者张某生因自认为在黄某溺水身亡事件中无责任而拒绝任何赔偿。
接下来,两位法援律师着手起诉。要起诉,就必须先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被告的确定,二是起诉金额的确定。两位律师通过仔细分析案情、捋顺法律关系、寻找法律依据,在征得受援人的同意下,最后确定把同去游泳的唯一成年人李某、水库产权人某镇人民政府、水库承包者张某生列为被告。根据受援人负有监护不力的责任,李某对死者没有尽到相应的阻止和救助义务,产权人某镇人民政府、水库承包者张某生负有水库的安全管理责任,最后确定诉求三被告承担60%的责任。
随后,法庭开庭审理此案。三被告各自提出了自己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不负责赔偿的辩解理由。受援律师根据庭前掌握的大量事实和证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表了翔实、有力的代理意见:
被告李某是同行五人中唯一成年人,首先,知悉四名未成年人结伴到水库游泳后,不但没有加以制止,反而主动加入;其次,主动划行小木船并且装载其余四名未成年人;再次,在小木船于深水区划行过程中摇晃小木船,是导致小木船发生翻覆的直接原因之一;最后,在小木船发生翻覆后,对死者没有尽到相应的救助义务。可见,被告李某在事故发生过程中不但在主观上具有过错,而且其过错与黄某的溺水身亡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李某应对黄某的溺水身亡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协议,因两原告并未在调处协议上签名,所以不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张某生,作为水库的承包者,对自用小木船负有安全管理义务。但是,被告张某生不但没有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提示不得进入水库游泳,而且对水库水面日常巡查力度不够,对水库里的小船未进行安全加锁,致使被告李某可以随意划行小木船。张某生的行为违反了《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因此,其应对黄某的溺水身亡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某镇人民政府,作为三一八水库产权单位,虽然把水库承包给了张某生,但是根据《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其是落实本水库安全行政管理的责任人,负有水库的安全管理责任,包括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等等,承包后的三一八水库的安全管理责任仍由某镇政府承担。因此,被告某镇人民政府应对被告张某生因黄某的溺水身亡承担连带责任。
经过两次开庭,万载县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两位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后作出了如下判决:原告黄某平、吴某华因黄某死亡所受损失,由两原告承担40%、被告李某承担40%、被告张某生承担20%,被告某镇人民政府对被告张某生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此,这桩生命权纠纷,在万载县法律援助中心和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实现了侵权三方赔偿的目的。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溺水死亡赔偿案。案件有三个特殊点:一是死亡者为未成年人,二是受援者为生活困难的残疾人,三是责任者其一为当地镇政府。受援人如果得不到合理的物质赔偿和精神慰藉,将会引起无休止的上访事件。援助律师第一时间的介入,很好地引导了受害人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来维护合法权益,避免了上访事件的发生。本案适格被告较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责任轻重比较难分,法律依据比较难找。法援律师本着认真的办案态度,凭借专业的法律技能,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切实地维护了受害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