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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
明确界定性骚扰,完善处置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明确了界定性骚扰的同时,完善了处置机制,主要内容有: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强化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一条规定,强化了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
“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未履行报告等义务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破坏广电设施需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广播电视等设施的正常运行关系到国计民生,当广播电视光缆及有关设施被破坏,将造成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无法传输,还有可能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为保护广播电视设施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武器,有利于维护公共安全和利益。
盗窃、抢夺枪支最高可判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杀伤力和破坏性是巨大的,一旦落入犯罪分子手中,会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十分明显,因此,对于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严惩。
“紧急自卫权”,行使需有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公共场所受伤害,责任划分有讲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宜春广播电视台法治频道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