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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时期中央书记处的职能演变
延安时期中央书记处的职能、地位、议事规则和工作机制经历了多次变化。其运行变化,也是中国共产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提升的过程。
遵义会议把书记处与政治局并列
1921年8月初,中共“一大”选举了中央领导机构,中央局与书记处合署运行,由陈独秀、张国焘、李达三人组成,陈独秀任书记。这三位中央局成员同时也是书记处成员,负责决策工作,常委会负责日常工作。
随着党组织的发展壮大,1927年中共“五大”首次规定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中央政治局(以下简称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政治局负责决策工作,常委会负责日常工作。
大革命失败后,党将革命重心逐渐转向农村,中央常委由于分散各地,很难经常召开常委会,因此单设中央书记处,以弥补常委会开会少的不足。特别是1931年向忠发(时任中央总书记)叛变后,党中央的处境尤为艰险,总书记的职责需要分担,因此,加强中央书记处的工作被提上日程。
1934年六届五中全会正式选举书记处,由秦邦宪(博古)、张闻天、周恩来、项英、王明、张国焘、陈云7人组成,博古主持工作。当时,书记处书记等同于政治局常委。
到了遵义会议,增选毛泽东为政治局常委。遵义会议后的书记处由张闻天、周恩来、毛泽东、张国焘、博古、陈云、王明、康生、项英9人组成。遵义会议把书记处与政治局并列,表明书记处担负了中央核心职责。
从1935年4月至1936年6月,中共中央同共产国际无法取得联系,很少以中央书记处的名义对外联络,同时,常委会开会也较少。1936年6月16日,党中央以书记处名义致电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时,书记处书记与常委并列。当时,书记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没有选举书记处主席或者书记处总书记,书记处书记都是班子中的一员。
1937年11月初,在南方领导抗日的政治局常委项英抵达延安。11月29日,驻共产国际代表陈绍禹(王明)、赵容(康生)从莫斯科抵达延安,加上之前张国焘已到达延安,在延安的政治局常委人数大大增加。根据惯例,政治局常委亦为书记处书记。因此,1937年12月9日至14日召开的政治局会议(史称“十二月会议”)对书记处成员进行调整:“增补王明、陈云、康生为书记处书记。中央常委九人:张闻天、毛泽东、王明、康生、陈云、周恩来、张国焘、博古、项英。”
会后,中央决定政治局常委项英兼中央东南分局书记,负责新四军和领导东南抗战;王明、周恩来、博古等人组成长江局,赴武汉与国民党开展谈判工作;张闻天、毛泽东、陈云等留驻延安。1938年4月,张国焘叛逃后,延安只剩下张闻天、毛泽东、陈云、康生四位政治局常委。这一时期,政治局委员分散各地,在延安的委员不足半数,无法正常开会,因此,中央经常以书记处会议的形式,作出重大决策和对外发布。
鉴于书记处一段时间运行不规范问题,“十二月会议”专门制定了《中共中央书记处工作规则和纪律草案》,规定“书记处的任务是办理中央委员会之组织性质和执行性质的日常工作,准备政治局会议须讨论的问题,并负责召集政治局会议”,这是中央以文件形式对书记处的规范定位。
其权限是:“书记处可以用中央委员会书记处名义发表关于组织性质和日常工作性质的文件、训令、电文、信件等给下级党部,但不能用中央委员会的名义发表重要宣言、决议、文件、电文。书记处不能改变政治局的决定或不执行政治局的决议。”上述运行规则表明,中央书记处虽然是负责中央日常工作的机构,但不能代替政治局,更不能凌驾于政治局之上,体现了党内民主的稳步发展。
明确书记处为政治局领导的决策机构
1938年是中国全面抗战的第二年,党面临严峻复杂的形势,有些地方各自为政,特别是发生张国焘叛逃事件和王明作为书记处书记违反组织纪律,促使中央召开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毛泽东提议,除重申党的纪律外,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
全会对书记处的运行机制作了详细规定。《扩大的中央第六次全会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书记处是政治局的执行机构,同时,书记处又是决策机构,听取中央局、中央分局和各部委的工作汇报,并审批中央局和分局重要干部的任免。(二)单列了书记处日常运行的十项规则,规定“中央书记处的任务,是办理中央委员会之组织性质和执行性质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召集政治局会议”。针对特殊情况或者紧急关头,规定书记处“遇有新的重大紧急事变发生,不能立即召开政治局会议时,得作新的决定,并得以中央委员会名义发表宣言决议和电文,但事后须提交政治局会议批准及追认”。就是说,在特殊时期书记处可以代表党中央作出重大决策。(三)扩大了书记处会议的与会人员,要求“书记处开会时,中央所在地的政治局委员,均得出席”。
总体上看,六届六中全会后,书记处由直属中央委员会改为政治局领导,并赋予紧急关头代表中央对外发布的权限。
六届六中全会期间,张闻天还提出“推举毛泽东同志为中央总书记”,但毛泽东本人“不主张提这个问题”。因此,书记处没有实行总书记负责制,而是继续实行书记处集体领导制(六届五中全会没有选举总书记、政治局主席和书记处主席)。这期间,中央主要以书记处会议和政治局会议的形式召开,很少以常委会名义开会。
1943年是党中央精兵简政、应对难关的重要年份。为了统一事权、提高效能,党中央3月召开政治局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中央机构调整及精简的决定》,明确规定:“书记处是根据政治局所决定的方针处理日常工作的办事机关,他在组织上服从政治局,但在政治局方针下有权处理和决定一切日常性质的问题。”书记处由六届六中全会规定的决策机构,改为1943年明确规定的“办事机构”,这是角色定位的重要转变。
为推动精兵简政工作,中央缩小了书记处的规模,“书记处重新决定由毛泽东、刘少奇、任弼时三同志组成,毛泽东为主席,会期不固定,得随时由主席召集。会议中所讨论的问题,主席有最后决定之权”。
这一决定,不仅调整了书记处的组成范围,而且调整了书记处主要负责人的称谓,明确规定毛泽东为中央书记处主席。同时,“在两次中央全会之间,中央政治局担负领导整个党工作的责任,有权决定一切重大问题。政治局推定毛泽东同志为主席”。这表明,毛泽东既是书记处主席,又是政治局主席。
这一时期对于重大问题,毛泽东除了召开书记处会议外,还主持政治局会议进行讨论和决策。无论是由毛泽东、刘少奇、任弼时三人组成书记处,还是毛泽东在书记处具有最后决定权,都是着眼于提高领导效能、保证党的集中统一,夺取革命胜利。
中共“七大”后成为最重要的决策机构
1944年5月21日,中央召开了六届七中全会第一次会议,为做好“七大”筹备工作,会议决定成立七中全会主席团,成员为毛泽东、朱德、刘少奇、任弼时、周恩来,毛泽东为主席团主席。“会议决定,在全会期间由主席团处理日常工作,中央书记处及政治局停止行使职权。”
由于抗战任务繁重,从1944年5月开幕到1945年4月,六届七中全会时断时续,长达近一年,是党成立以来开会时间最长的中央全会。这期间,大会主席团不仅讨论党的“七大”筹备事宜,还讨论党的全局问题和重要问题,既担负了书记处处理日常工作的职能,又发挥了政治局的决策职能,实际上是党内最高领导机构。
1945年4月23日,党的“七大”在延安杨家岭大礼堂召开,规定“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政治局与书记处,并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一人”。这一规定表明,书记处不是由政治局产生,而是同政治局一道,由中央委员会产生,因此,书记处的党内地位提升了,职责也增加了,使命更重了。当时的书记处,相当于政治局常委会,是最重要的决策机构。
把书记处直接隶属于中央委员会并载入党章,这在党史上尚属首次。“七大”党章还指出:“中央委员会主席即为中央政治局主席与书记处主席。”这事实上把原来处理日常工作的常委会撤销了,而代之以书记处。
经过选举,七届一中全会选出13名中央政治局委员,选举毛泽东、朱德、刘少奇、周恩来、任弼时为中央书记处书记(也称“五大书记”),毛泽东为中央委员会主席、中央政治局主席、中央书记处主席。这就使全党在组织上达到了空前的团结和统一。
文/肖纯柏 据《党的文献》
附录
重庆谈判期间,刘少奇代理中央主席主持工作
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党中央根据抗战胜利后的形势,提出建立民主联合政府的主张,派出由毛泽东、周恩来、王若飞组成的中共代表团赴重庆同国民党和平谈判。8月27日,政治局扩大会议同意“在毛泽东离延期间,刘少奇同志代理主席职务,并增选陈云、彭真二同志为候补书记”。
此时,由于党的“七大”选出的13名中央政治局委员中,陈云、彭真、张闻天等赴东北工作,董必武前往旧金山出席联合国成立大会,而毛泽东、周恩来已飞抵重庆与国民党谈判,因此,在延安的政治局委员不足半数。根据“七大”党章的规定,政治局无法开会,这就影响到全局工作。鉴于此,1945年9月17日刘少奇致电毛泽东、周恩来,提出“是否组织一特殊的中央领导机关主持全局”?毛泽东、周恩来回电,可以委托人员代行主席一职。
9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根据毛泽东、周恩来的建议,决定在此工作紧张时期内,由中央书记处、中央主席及代主席行使中央政治局职权。
代理中央主席主持工作,书记处担负最高领导职能和决策功能,是重庆谈判特殊时期的产物,为保障党的团结稳定和集中统一领导,应对复杂局面,作出了应有贡献。
毛泽东由重庆返回延安后,刘少奇代主席职务自行终止,书记处作为特殊的代替政治局主持中央全局工作的使命相应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