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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背景下的企业支持性政策
又以《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为例:“亏损结转年限: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适用的对象虽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但政策中同时明确了困难行业的类型以及相关标准,适用起来也同样具有明确性。
2.享受政策的对象、补贴力度存在相对不确定性。有的享受政策的对象相对不确定。以《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为例:“2020年,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享受政策的对象中“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的标准未在政策文件中说明,但补贴力度却是明确的(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有的享受政策的对象、补贴力度均相对不确定。例如:《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提到:“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符合条件的新增贷款,财政予以最高50%的贴息支持,期限不超过1年”。该项措施中无论是优惠补贴的对象(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符合条件的新增贷款),还是优惠补贴的力度(最高50%的贴息支持,期限不超过1年)都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性。
有的支持性政策文件将视后续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或如何支持。以《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例,“中小企业承租本市国有企业的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先免收2月、3月两个月租金”,4月起如何取决于后续情况,也可能和具体企业的情况有关。
中小微企业是本轮支持性政策的重点对象。有的支持性政策文件本身没有明确给出定义或者判断标准,但可以从其他文件中找到参引。以前述《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减免房租为例。
该项措施中补贴的力度是明确的,即免收2月、3月两个月租金,而最终是否能获得该项优惠,则取决于企业是否属于中小企业。该文件没有给出中小企业的定义或者判断标准。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企业规模系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进行划分,例如交通运输业,则以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同时营业收入3亿元以下者,为中小微企业。
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既包括合同工、也包括劳务工。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11年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因此可以认为以上就是通行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那么分子公司的从业人员或者营业收入是否纳入总部计算?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的适用对象,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工业统计的问答(“工业统计中,一般以法人单位为调查单位,故年鉴企业单位数中包含的企业大部分为法人单位,部分大型或特大型企业的某些分支机构被视同法人单位”,http://www.stats.gov.cn/tjzs/cjwtjd/201311/t20131105_455942.html,2020年3月3日最后访问),结合疫情对不同地方不同企业法人的不同影响,我们倾向于认为在适用支持性政策上原则上以法人单位为支持单位。
政策的裁量,有的是以名单制、目录制进行管理。以《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例:“对防疫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继续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
针对该项措施,首先要争取纳入防疫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根据《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防疫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本市防疫重点保障企业采取名单管理机制,由企业自行申报,经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纳入名单,且该名单同时实施动态管理,在政策适用过程中将不断更新。企业申报的过程,就是裁量权行使、也是政策落实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