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衡水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方于2013年1月31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枣国用(2012)35-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位于枣强县东外环路东,面积118023.56平方米,经我局现场查勘,发现你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131121G20130107)约定的期限及开发条件进行建设。该土地涉嫌构成《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我局将对该用地情况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请你方积极配合接受调查,务于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土地权利证明文件;

(二)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宗地闲置的原因说明及辅证材料;

(三)其他情况说明。

你方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本调查将作为闲置土地认定的重要依据。逾期不提供上述材料,我局将根据其他调查材料进行闲置土地认定。

若你单位不配合调查处理,逾期不到场并按照规定程序接受查询,视为自行放弃相关权利。

特此通知。

联系人:刘志玲

联系电话:0318-8237760

枣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