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衡水市养犬管理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
(2021年10月26日衡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衡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下列三部法规作出修改:
一、衡水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对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衡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款删除“业主代表应当符合本条例有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从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中确定”。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删除第(二)项,修改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罢免其委员资格:(一)连续两次以上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二)出现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三、衡水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未按规定取得用水计划擅自取用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三部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条序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