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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健委印发《衡水市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本报讯(记者杜蕾 通讯员韩江雪)为巩固深化我市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治理和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成果,大力推进“十四五”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近日,根据省卫健委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衡水市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推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以治理粉尘、化学毒物、噪声、辐射危害超标为主要任务,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从源头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到2025年底,全市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治理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不断加强,劳动者作业环境显著改善,粉尘、化学毒物、噪声、辐射岗位合格率达到85%以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5%以上。
2022年3月-2022年8月为安排部署阶段。确定治理企业。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要根据市卫生健康委提供的治理企业参考名单,按照治理范围要求,补充完善本辖区治理企业名单,并上报市卫生健康委确定。治理企业名单确定后,各地要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的“专项治理模块”中录入或确认所有治理企业,建立辖区治理企业基础台账。制定治理方案。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本地实际,结合“十三五”时期专项治理工作有效做法,制定本地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确定年度治理任务和目标,明确具体的治理方法、措施和要求。
2022年9月-2025年6月为治理整改阶段。开展治理整改。一是超标企业治理整改。纳入范围的超标企业要对超标岗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包括超标岗位名称、超标原因、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资金投入等。治理企业要按照整改方案开展治理工作,优先采用工程技术措施,从源头减少和降低职业病危害,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对于采取工程技术措施不能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的,治理企业应采取个体防护、减少作业时间等管理措施,降低劳动者接触水平。要切实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对超标岗位要纳入重点监控、持续整改。二是未开展定期检测企业治理整改。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治理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主动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定期检测工作。对于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要按照超标企业治理整改有关要求,落实问题整改;对于检测结果合格的,要继续落实职业卫生管理措施,持续提升管理水平。治理企业要按照法定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治理企业应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的“专项治理模块”中提交检测报告、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根据省级要求和我市实际,明确各地专项治理进度,2022年8月前,确定辖区治理企业名单,建立治理企业台账,出台治理方案并开展治理;2023年10月前,完成治理企业总数的40%;2024年10月前,完成治理企业总数的80%;2025年6月前,全面完成治理任务。
2025年7月-2025年11月为全面总结阶段。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全面总结工作,客观评价和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成效。于2025年10月24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市卫生健康委。总结报告应包括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取得成效、问题建议等。市卫生健康委将组织对全市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体评估和全面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