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第五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及“优秀案例”评选结果揭晓

市中院推荐的三个案例成功入选


本报讯 (通讯员 纪晓丹 记者 隋魏巍)今年4月份,省妇联权益部与省女法官协会、省女检察官协会、省律师协会共同组织开展了“河北省第五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征集评选工作。在今年的评审活动中,有来自全省法院、检察院、律师协会、妇联维权系统推荐的100余个案例,按照评选要求,经过省级归口初评,专家评审评定,最终评选出“十大典型案例”和15个“优秀案例”。

此次案例征集评选活动中,市中院妇委会组织推荐的武邑法院《袁某1诉袁某2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主办人:张延华)、冀州区法院《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遗弃案》(主办人:赵廉)被评为“河北省第五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武邑法院《王某强奸案》(主办人:岳建民)被评为“河北省第五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优秀案例”。

这些入选的案件体现出鲜明的社会性别意识及儿童优先理念。在农村地区,受传统观念、法律意识淡薄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农村出嫁女的权益时常被侵犯,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袁某1诉袁某2土地承包经营权案》是一起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典型案例,此案依法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权,有助于构建性别平等的社会文化,有助于女性获得平等的社会地位,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遗弃案》中的被告人王某某对其尚处婴儿期患严重疾病的孩子负有扶养义务且有扶养能力,但其拒绝扶养,与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对孩子进行遗弃,其主观上只是想把孩子丢掉,但其希望孩子能够活下去,客观上其将孩子放下后,在远处看到有人发现孩子以后才离开,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遗弃罪定罪处罚。

全省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征集评审活动始于2015年,今年已是第五届。在以往四届案例征集评审活动中,衡水中院妇委会积极组织,严格筛选,认真推荐,所选送的案例连续五年均入选“十大典型案例”和“优秀案例”。这些案例向社会公开宣传,树立了正确的社会导向,对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同类案件具有典型的示范、指导意义。

衡水两级法院一直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积极探索构建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新机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牢筑妇女儿童维权屏障,不断加大妇女儿童帮扶力度、增加帮助手段,在妇女儿童维权重点、难点问题上不断有创新、有突破,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中取得了丰硕成果,具有极强的示范作用和实践价值。在今后的办案过程中,全市两级法院办案法官要进一步增强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加大妇女儿童维权力度,及时总结、抓出典型,争取推出更多的优秀案例,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实践中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