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割的保险离婚后仍可分割
【读者来信】
我与戚某是大学同学,毕业后进入同一家单位工作,两年后确定恋爱关系,于1997年2月12日登记结婚,2002年5月16日生育一女儿,2020年3月因为感情不和协议离婚。2009年12月,戚某以我女儿为被保险人,买了一份分红型商业保险,保险期限为20年,每年缴纳保险费5000元,受益人是戚某。离婚时该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是10000元。另外,我的婚后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金额是30702元,戚某的婚后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金额是50452元。请问律师,离婚时我与戚某并未对上述商业保险及养老保险进行分割,离婚后还可以分割吗?如果能分割,分割的比例是多少?
读者 姜女士
【律师解读】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涉及的养老保险费及商业保险,在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离婚时未进行分割的,离婚后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因此,您与戚某虽已离婚,但仍可对养老保险费及商业保险进行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您与戚某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且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因此不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但您与戚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养老保险金个人缴费部分,该部分养老保险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您共缴纳30702元,戚某共缴纳50452元,故您与戚某每人应分割40577元((30702+50452)×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了列举,该法条中虽未对商业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明确约定,但因该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故而具有财产属性,且该商业保险系戚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投保,保险费亦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故应认定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属于该法条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商业保险一直未退保,截至离婚时现金价值为10000元,您可要求戚某向您给付该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一半,即5000元。
综上所述,离婚时商业保险现金价值及您与戚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均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您应分割养老保险费40577元,应分割商业保险合同现金价值5000元。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卢彦民律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