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参加竞技运动是自甘风险行为
【案情介绍】
王某和李某是多年的球友,经常一起打篮球。2020年10月的一天,王某和李某再次相约打篮球,王某在投球的时候不小心撞了李某一下,李某摔在地上,导致左臂骨折。李某找到王某要求王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未果。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侵权责任。那么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竞技运动往往伴随着身体对抗,存在一定的受伤风险,但对抗本身也是其魅力之一。上述规定第一次确认了“自甘风险”原则,即为免责事由。自甘风险也叫危险的自愿承担。
本案中,打篮球是自甘风险行为,李某作为多年爱好篮球的成年人,对于自身情况和此项运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而李某仍自愿参加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王某并非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伤害李某,不需要赔偿李某费用。
律师提醒:踢足球意外挂彩,打篮球出现撞伤。在这些富有对抗性的运动中受伤的情况并不罕见。《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向社会释放了一个明确的价值理念,那就是“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每个人都需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建议活动者应增强安全意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参加适当的活动;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应清醒认识到其在安全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此外,还可引入社会风险保障因素,分担风险运动固有风险,例如通过活动参与人自主购买商业保险或将责任保险纳入活动组织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及加强风险运动行业培训的资质,提高运动防护标准等。
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宫祥兰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