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有“冷静期” 后悔可撤回离婚申请
【案情介绍】
高先生和林女士结婚两年,两人因家庭琐事争吵后打算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提交离婚申请后两人回到家中,高先生收拾行李先搬去朋友家暂住。独自坐在房间里的林女士,想起了两人婚后相处的甜蜜回忆,开始后悔提交离婚申请了,此时她该怎么办呢?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上述规定中协议离婚的30天为“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除了协议离婚,还可以起诉离婚,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不适用于起诉离婚,尤其是有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情形。
本案中林女士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愿意离婚了,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律师提醒:婚姻生活绝不是一帆风顺的,总会会掺杂着酸甜苦辣,夫妻之间有些争吵和矛盾是在所难免的事情,我国设立离婚冷静期的目的,主要就是为了防止夫妻之间因一时冲动而选择离婚,两个人能够相遇相知并相爱,再结为夫妻,是一件很难得的事情,所以当婚内出现摩擦以后要努力化解,有时候离婚并不是最好的结局方式。但是有些矛盾是无法化解的,经过深思熟虑后,依然觉得对这段婚姻不再抱有希望,也要果断做出离婚的选择。离婚涉及到财产,子女的抚养等很多问题,在不能达成调解的时候,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解决纠纷。
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宫祥兰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