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代位继承起诉 符合法律规定获支持


【案情介绍】

王某与刘某于1965年5月结婚,婚后育有两子,王某一与王某二。王某早年过世,刘某一直独自生活未再嫁。王某一婚后育有一女王小某,早已成年,王某二独身一人无子女。2020年3月,王某一因发生意外去世。2021年9月刘某因病去世,名下留有私产房屋一套,但对于该房屋并未留有遗嘱。鉴于刘某的长子王某一已过世,次子王某二认为自己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感觉自己理应继承整套房屋。而王小某作为长子王某一的独生女,且王某一已于刘某先过世,自己也应当代父亲王某一继承奶奶刘某关于该房屋的份额。最终两人未能协商一致,王小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该房屋一半的份额归自己所有,最终经过法院的审理,判决结果支持了王小某的诉求。

【律师解答】

本案值得评析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我国法律对于第一和第二继承顺位是如何规定的?二、王小某主张的代位继承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由此可知,王某二作为刘某的次子,亦属于刘某的子女,故王某二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理应继承刘某遗产中相应的份额。

其次,王小某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主张代位继承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之规定,王小某作为王某一的独生女,王某一与刘某先后去世,在刘某无任何遗嘱的情形下,依照法定继承分配相应的遗产,因王某一先于刘某去世,因此,王小某有权代位继承刘某遗产中相应的份额。

结合本案,王某二作为刘某的次子,在刘某过世后,王某二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继承刘某遗产中相应的份额。王小某虽然不属于刘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但是法律对于代位继承有特殊的规定,因此,王小某可以代位继承其父亲王某一相应的遗产份额,而且代位继承一般是不受辈数限制的,但是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那么代位继承权就不能成立了。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彦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