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上班途中身体不适 中途买药摔伤不算工伤
【案情介绍】
高某是某汽车配件公司的操作人员。2020年7月15日早晨上班的途中,高某感觉身体不适,在买药时摔伤。医院诊断为:左踝骨骨折。高某要求公司向人社局递交工伤认定。高某的情形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律师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可见,“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三个法定条件。
本案中,高某出厂买药,其受伤地点是在工作场所与药店往返路途中,超出了“工作场所”合理范围。且其系自己不慎摔伤,并非他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所致,同样不符合上述法规规定的情形。因此高某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律师提醒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为保护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权益,对“工作场所”进行了合理地延伸,并不限于单位规定的劳动地点,但亦不是无限制扩大理解,仅限于用人单位为满足职工日常工作生活需要所提供的合理区域内,如卫生间、餐厅、休息区域等。
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宫祥兰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