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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人遗产无人继承 债权人该怎么维权
【案情介绍】
2022年4月7日,杨某因病去世,留有房产、存款等遗产,但杨某的妻子、子女等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杨某遗产。杨某生前曾向苏某借款,但一直未偿还。苏某欲向杨某继承人主张债权,几经波折,依然无法要回自己曾借出去的钱款。
那么杨某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明确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基本内容,这一规定填补了原继承法的空白,明确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路径、争议解决程序、职责内涵、过程责任的承担以及报酬请求权,实现遗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本案中,苏某对杨某享有债权,属于利害关系人,其有权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同时,杨某的继承人均放弃继承遗产,由杨某生前住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故杨某应先申请民政局或村民委员会担任杨某遗产管理人。再由遗产管理人处理杨某的债权债务。
律师提醒 近些年来,民间借贷非常活跃,借贷者获得了急需的资金,出借者获得了高回报,但是相关参与者的风险也在不断加大。为了防范风险,特提出“五不五要”。“五不”具体指:1.不轻信。2.不违法。3.不签字。4.不借卡。5.不拿现。“五要”具体指:一,要订立字据。二,要约定利息。三,要提供担保。四,要及时追偿。法律规定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请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五,要依法追偿。追索债务无可厚非,但一定要使用合法手段,债权人可申请基层组织或相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的方式向债务人追索,不要因嫌麻烦或一时冲动就采取跟踪、侮辱、威胁、暴力侵害等违法犯罪手段追债,从而把自己陷入违法犯罪境地。
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宫祥兰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