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二十六、对纳入计划竞赛获奖选手晋升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加并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和全国性竞赛相应名次的选手,按照相关规定晋升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

参加并获得市级综合赛和市级一类竞赛各竞赛项目第一名的职工选手,可按程序申报“天津市技术能手”称号。

获得市级综合赛或市级一类竞赛前10名的,职工选手可晋升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已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可晋升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学生选手可晋升高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

获得市级二类竞赛或区级竞赛前6名的,职工选手可晋升高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已取得高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可晋升到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学生选手可晋升中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

获得企业和院校级竞赛前30%的选手,职工选手可晋升中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已取得中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可晋升到高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学生选手可晋升中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

同一年内参加竞赛,只能晋升一次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

二十七、对指导选手在全国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牌和获得优胜奖的教练组长、教练团队成员晋升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指导选手在全国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牌的教练组长,可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可按程序申报“天津市技术能手”。对指导选手在全国技能大赛中获得优胜奖的教练组长,可晋升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已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可晋升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

对指导选手在全国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牌的教练团队成员,可晋升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已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可晋升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对指导选手在全国技能大赛中获得优胜奖的教练团队成员,可晋升高级职业技能等级;已取得高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可晋升到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

二十八、对拟享受市级奖励资助的竞赛主办单位或组织参赛单位竞赛成绩公布的程序有哪些要求?

答:拟享受市级奖励资助的,竞赛主办单位或组织参赛单位应当在竞赛成绩公布后1个月内,汇总符合奖励条件的选手及相关人员信息,将申请材料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初审通过后,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复核。符合奖励条件的,按规定实施奖励。

二十九、对国家级竞赛和市级竞赛的办赛资助经费资助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国家级竞赛和市级竞赛中的全国技能大赛天津选拔赛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全国性竞赛天津选拔赛,根据赛事规模和办赛成本,按赛项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办赛资助。

办赛资助经费由市人社局职业技能竞赛专项经费列支,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主要用于场地租赁与改造费、能耗费、设备设施租赁与运输费、工具量具和器材耗材购置费、技术工作对接和试题命制费、技术指导专家和裁判长及助理专家费、赛务和技术保障等人员劳务费、宣传费等竞赛直接费用;不得用于参赛选手差旅费、与竞赛无关的人员及办公费、固定资产购置费和获奖人员、单位奖金等费用。

三十、对纳入全市计划竞赛的选手奖励流程是怎样规定的?

答:纳入办赛资助竞赛的主办单位应当在竞赛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交竞赛总结和经费拨付申请。市就业服务中心初审通过后,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复核。对符合资助条件的,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拨付资助经费。

三十一、对参加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办的国家级竞赛和集训有经费资助吗?

答:对参加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办的国家级竞赛和集训工作给予专项经费资助,由市人社局职业技能竞赛专项经费列支,集训经费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

三十二、对竞赛主办单位通过开展社会赞助的方式筹集竞赛所需款物及服务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本市支持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通过开展社会赞助的方式筹集竞赛所需的款物及服务。

社会赞助应坚持自愿、平等,合作、合法,互利、共赢的原则,以社会效益为主,以满足本市职业技能竞赛需求为基础。

赞助方提供的赞助款物及服务必须合法、安全,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及安全标准,严禁赞助与竞赛活动性质不相符的物资和国家禁止广告宣传的物品、服务。赞助所得款物应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项使用。

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或主办单位授权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条件与赞助方签订赞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禁止性条款。

竞赛主办单位应当加强接受赞助的管理,制定赞助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赞助内容、额度计算和权益保障等,确保赞助款物及服务的安全、高效使用,保障赞助权益。

三十三、竞赛主办单位需要建立竞赛品牌标识吗?

答:支持竞赛主办单位建立技能竞赛品牌标识系统,对赛事活动的名称、徽记、旗帜、吉祥物等品牌标识,予以依法保护,应用于赛事品牌塑造和宣传推广。

三十四、本市对竞赛监督管理的要求是什么?

答:本市对职业技能竞赛实施分级监督管理,市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竞赛监督管理工作的抽查检查。市就业服务中心应当对纳入全市年度竞赛计划的各类竞赛逐一进行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竞赛的信访和举报投诉,按规定作出处理。各区人社局负责对本区举办的竞赛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五、取消主办单位竞赛举办资格的情形有哪些?

答:主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社行政部门取消其举办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擅自变更竞赛计划或取消竞赛活动的;

(二)组织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营私舞弊,成绩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六、对参赛选手不遵守竞赛纪律和规则的应如何处理?

答:参赛选手不遵守竞赛纪律和规则,经查实有冒名顶替、作弊、扰乱赛场秩序等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造成恶劣影响程度,按照竞赛技术规则相关规定处理。

三十七、对竞赛指导教师、专家、领队、裁判、监督仲裁等相关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应如何处理?

答:竞赛指导教师、专家、领队、裁判、监督仲裁等相关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干预竞赛进行和结果,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下)

本报通讯员李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