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欠租,出租人扣留其屋内财产是否合法?
【案情介绍】
林某为烟酒经销商,2023年1月因生意需要租赁张某的门面房用于存放烟酒。双方约定租期两年,月租金5000 元,房租于每月5日前支付给张某。开始的6个月,林某还能如期交付房租,自七月份开始拖欠房租,到现在,已经拖欠房租 20000 余元。张某两次函告要求其支付房租,均未得到回应,近期林某计划撤场,不再租赁张某厂房,张某遂于2023年11月1日起以享有留置权为由,“扣留”林某烟酒及保鲜柜3个。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那么张某是否对林某存放在出租房屋里的物品享有留置权?其扣留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从形式上看,出租人作为债权人扣押承租人的财产,迫使承租人履行债务即支付租金,这样的方式很接近于留置,但是出租人的这种行为并不是留置行为,最本质的原因在于,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财产的,才能构成留置权。也就是说,债权人的债权与对标的物的占有之间必须存在关联关系,两者是因为同一个合同关系而发生的。比如说,保管合同关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运输合同关系,成立这样的合同关系,债务人就必须将标的物交付债权人控制和占有,而债权人一般在占有标的物后,才可能取得债权,这就是“按照合同约定”而由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本案中,林某租赁张某的门面房,林某对存放的物品自行管理,未将相应物品交由张某管理或保存。林某对屋内的物品并不构成合法占有,不满足留置权成立的条件,不享有留置权。
律师提醒:在日常生活中,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以此为由留置承租人动产的情形很常见,但不论是民事交易还是商事交易,遇到承租方不及时支付租金的情况,出租方都不能随意“扣留”租赁场地的动产,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申请诉讼保全,就是在向法院起诉后,申请法院对物品进行查封或者扣押等保全措施,以便法院日后的判决能够及时得以执行。建议先与对方协商沟通,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当的行使留置权,构成对他人的侵权。
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宫祥兰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