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介绍】

刘某(男)与王某(女)于2005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刘甲(男)。2021年9月双方感情破裂,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与刘某离婚,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调解内容为:刘甲继续由王某抚养照顾,刘某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0元。2022年5月,刘某偶然得知刘甲并非自己亲生,后依法申请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排除刘某是刘甲的生物学父亲。随后刘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返还非亲生子女抚养费30000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王某返还刘某抚养费30000元并支付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律师解答】

本案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本案中,法院判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何依据?第二、我国法律对亲子关系鉴定有何规定?

第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对刘某精神造成了严重伤害,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给刘某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故刘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结合过错程度、当地经济水平、王某的经济能力等综合认定,判决王某向刘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二,我国法律对亲子关系鉴定事宜是有明确规定的。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同样,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因此,本案中刘某有权利对自己与刘甲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提出鉴定申请。

综上所述,本案中亲子鉴定结果对刘某确实造成了损失及伤害。最终人民法院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支持了刘某的合理诉求。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彦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