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遗嘱“遗产不给再婚老伴一份”有效吗


【案情介绍】

张先生今年68岁,60岁时丧偶再婚,娶小自己两岁的林女士为妻。与前妻生活期间,育有一子小张,张先生经过打拼购买了多处房产,与现任妻子林女士一起生活在其中一房产内。现再婚八年,在见证人见证下,张先生立下代书遗嘱,并签字确认。遗嘱显示,张先生现有财产及去世后的抚恤金、丧葬费等所有财产均由儿子小张继承,不给妻子林女士一份,张先生去世后,遗产继承引发了纠纷。

那么张先生不给妻子任何遗产的遗嘱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但订立的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之规定。

本案中张先生代书遗嘱显示,林女士不能继承任何财产,但该遗嘱发生法律效力时,李女士已年满六十周岁,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故该遗嘱的实质内容,不仅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亦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认定该遗嘱无效,应当依法为林女士保留必要的份额。

律师提醒:

首先,要确保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老人立遗嘱时,不同类型的遗嘱有不同的法定形式要求。若形式不符合要求,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遗嘱,导致财产分配无法按照老人意愿进行。其次,考虑遗嘱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虽然法律赋予老人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但订立的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订立遗嘱的行为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系个人意思真实表示,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法定权利,违法的遗嘱自然没有法律效力。

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宫祥兰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