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案情介绍】

2023年6月5日晚,马某酒后欲回家,其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行人胡某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受伤的结果。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为无责任。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最终,法院支持了胡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

本案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本案如何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第二,本案中马某的责任如何认定?

第一,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先由保险公司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首先确定了赔偿主体为保险公司,其次,本案的侵权人为代驾司机赵某,又因其行为为职务行为,应当由用人单位即某人力公司承担责任,针对某科技公司,根据法律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本案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义务,因此不承担责任。

第二,本案车辆所有人马某不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马某使用软件代驾,并无过错,因此无责任。

结合本案,目前存在许多网络经营平台,当侵权发生时,往往存在多个主体,如何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至关重要,较比传统形式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需要将其拆分为多个法律关系,捋清责任脉络。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彦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