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筹备婚礼的费用是否需要返还?
【案情介绍】
2022年初,张先生与赵女士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决定于2022年11月举办婚礼。婚礼前双方因种种原因选择分手,张先生与赵女士在双方家属的见证下协商签订了承诺书,由赵女士返还张先生3.09万元。由于承诺书中的3.09万元仅包含双方恋爱期间电子转账往来的金额,因此张先生又要求赵女士返还其为筹备婚礼所支付的结婚对戒、餐饮烟酒、手机及拍摄婚纱照等彩礼费用共计58669.45元。2024年4月,因双方协商不成,张先生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通常指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由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钱款,包括大额赠与、贵重财物和具有身份意义的物品等。庭审中,张先生认为以结婚为目的赠与赵女士的女式对戒属于彩礼范畴,而其为女方购置婚纱、拍摄婚纱照、筹备酒席等费用,女方及其家庭并未获益,属于消费性支出,不能认定为彩礼。最终法院判决由赵女士返还张先生女士对戒一枚,驳回张先生要求返还一半婚纱照费用等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
本案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为:如何确定彩礼的范围。
首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
彩礼具有明显的婚姻缔结目的,彩礼的给付通常是在双方家人或中间人的见证下进行,且财物价值往往超出当地一般的礼节性赠与范围,例如本案中的女式对戒,因其价值高昂且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应被认定为彩礼。而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共同生活而产生的日常开销,如共同用餐、旅游、拍摄婚纱照等,不属于彩礼范畴。
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姚丹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