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对主播进行打赏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案情介绍】

高某(男方)与沈某(女方)系夫妻,李某(女)系北京某科技公司主播。2021年6月,沈某发现丈夫与李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两人曾多次前往三亚、云南、兰州等地开房约会,高某更是通过快手平台持续不断地巨额打赏给李某。在2021年1月15日至2023年9月20日期间,共计充值、打赏5138852.2元,另通过抖音等其他平台打赏106990元。高某打赏赠与目的是基于与李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积极追求。于是,沈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和北京某科技公司共同返还沈某人民币5138852.2元。最终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了高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综合各方情况,法院判决李某酌情返还110万元。

【律师解答】

本案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依据法律规定,案涉赠与行为是否无效?第二,本案为何北京某科技公司不负有返还义务,本案仅返还110万元?

第一,本案高某通过打赏及线下转账等方式赠与李某的行为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高某持续给主播李某打赏主要是建立在其与李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之上,二人之间的互动、打赏等明显超出正常主播与粉丝关系的范畴。该种方式虽有别于线下财物的直接赠与,但在本案中高某与李某亦应成立赠与合同法律关系。因此,高某在已婚的状态下与李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通过在快手平台打赏的方式向李某进行的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北京某科技公司与高某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该公司无共同返还义务。

本案中北京某公司向注册用户提供观看视频直播等网络技术服务。用户打赏主播,需要先在某平台充值购买虚拟币,虚拟币充值到用户个人名下后,最后用户购买虚拟道具向主播进行打赏。平台通过对用户给主播打赏的比列提成等方式获取收益。由此可见,高某与北京某科技公司之间各享权利、各负义务,双方之间应成立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高某使用某平台进行充值与打赏,应遵循平台的规则,沈某主张北京某科技公司应共同返还相应款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本案北京某科技公司无返还义务。

结合本案,当前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直播行业发展驶入了快车道,各种乱象层出不穷,低龄打赏、巨额打赏、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打赏、违反公序良俗打赏等乱象频发,既对司法带来全新的挑战,也严重影响社会和家庭的和谐稳定。因此,生活中我们应当正确面对网络时代的各种诱惑,树立良好的价值观,守住道德底线,弘扬社会正气!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彦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