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玩极限运动摔伤责任谁承担
【案情介绍】
小张(8岁)是某学校二年级学生。2023年五一放假期间,小张随家长前往某极限运动场馆游玩,对场馆内设置的高空跳伞项目心生兴趣报名参加,项目墙上贴有提示“该项目禁止10岁以下人员参加”。因设施高度超过3米,小张在参与过程中有些害怕,工作人员安抚其情绪并讲解动作后将小张抛下,后小张受伤,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小张将该运动场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费用。场馆辩称,场馆内设有安全标语,小张家长自愿签署了《风险同意书》,且在受伤后工作人员及时施救,故场馆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小张受伤的责任该有谁承担呢?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场馆在案涉高风险项目处未作风险提示,项目的年龄限制要求仅在项目处墙布上张贴,并不突出醒目,工作人员未明确告知家长,且家长签署的《风险同意书》上也仅做笼统、原则性的提示,缺乏针对性。另外,案涉高风险项目虽明确禁止10岁以下未成年人参与,但现场工作人员并未制止未满年龄要求的小张参加,存在明显过错。但同时,监护人具有监护职责,小张家长未留意高风险项目的年龄要求,未尽到监护职责,对损害发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场馆责任。据此,应依法认定运动场馆和小张监护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宫祥兰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