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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假离婚”法律效力应如何认定
【案情介绍】
张某(男)与马某(女)原系夫妻关系,二人拟购买二套房,为享受购房贷款优惠政策,故二人商量“假离婚”,待购房后再复婚。2022年7月5日张某与马某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二人婚内购买的房屋归张某所有。离婚后,二人共同购买房屋一套,登记于马某名下。后马某拒绝张某的复婚请求,并表示即将与他人再婚。张某认为,其向马某支付的购房款等费用共计200893元,均以二人复婚为前提,现马某拒绝了张某的复婚请求,且与他人再婚,马某收取前述款项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并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
本案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本案中,张某与马某办理离婚登记的行为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第二,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一,本案中,张某与马某办理离婚登记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的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故自离婚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之日,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身份关系属性的婚姻关系,即宣告终止。因此,基于行政机关登记行为的公信力,应认定离婚登记行为具备终止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二人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时,对于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是真实的、自愿的,且在此后,二人依法律规定办理了离婚手续、完成了离婚登记。即不论其意思表示动机,而就其意思表示内容来看,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不存在瑕疵,不能据此否认离婚登记行为的法律效力。
第二,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张某与马某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通常因意思表示虚伪而被认定为无效,但这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直接恢复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状态。离婚登记完成后,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已解除,二人虽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但这并不影响离婚登记后所产生的财产,分别归二人各自所有。故本案中,张某在离婚后,将本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给予马某,张某的财产权益受损,马某获益,因此构成不当得利,故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结合本案为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夫妻双方通谋虚假离婚,而在办理完离婚手续、购得房屋后,一方却与他人再婚,“被离婚”一方顿感被骗,于是或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或向法院主张离婚登记无效,或要求离婚后财产重新分割。因此我们可以查看出婚姻不是儿戏,切不可因蝇头小利,追悔莫及!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彦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