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7月1日起施行


□记者孙祎

本报讯 日前,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征兵工作是强军兴军的基础工程和源头工程,是建设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稳定大局。通过修订《若干规定》,为规范和保障征兵工作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若干规定》共三十五条,其中,明晰主体职责。明确市政府和天津警备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确定我市每年征兵的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下达我市征兵命令,部署我市征兵工作。明确市和区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明确市和区政府征兵办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承担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在本级政府征兵办的统一组织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征兵有关工作。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和区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近年来,我市在征兵工作中积累形成了一些成熟的经验做法,《若干规定》将这些好经验好做法,以法规条文的形式进行了固化。其中,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引导成立军事兴趣类社团,开展国防和爱国主义教育、心理和体能训练、军事类兴趣活动等,预征预储有应征意愿、符合应征条件的在校学生。明确市和区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征兵工作的监督检查。

《若干规定》明确宣传发动的主体、形式、内容,规定市和区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宣传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征兵宣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军队光荣历史和服役光荣的教育,增强公民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意识;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应当开展公益性征兵宣传。

《若干规定》强化权益保障。其中,明确征集期间应征公民的服役保障。同时,明确退回人员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复工、复职;原是已被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录取或者正在就学的学生的,原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入学或者复学。明确新兵自批准入伍之日起,按照规定享受现役军人有关待遇保障;新兵家属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其他优待保障。

此外,《若干规定》还对相关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进一步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刚性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