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参加景区项目受伤应如何维权


【案情介绍】

2023年4月20日,王某在某旅游公司购买景区门票,并于当日参加景区内的“摇摆桥”项目。在该项目进行过程中,某旅游公司的工作人员过度用力摇晃桥面,导致王某从摆桥上摔倒受伤。王某受伤后,立即被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救治,后经医院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王某在治疗期间一直与旅游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旅游公司始终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费用,其理由为对于该事故旅游公司无责任。经双方协商无果,王某遂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旅游公司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万余元,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旅游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本案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本案中旅游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案法院判决旅游公司承担70%的事故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一,本案中旅游公司应当对王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旅游公司作为“摇摆桥”的经营管理者,对项目参与者负有更高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本案中旅游公司未对王某提供充分有效的安全保障,且旅游公司工作人员存在过度用力摇晃桥面情形,故旅游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本案法院判决旅游公司承担70%的事故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案中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相应的责任,但其受伤主要责任还是因旅游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故法院判决旅游公司占70%的事故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综上所述,旅游公司景区内的“摇摆桥”属于多人站在吊桥上来回摇晃桥体而达到娱乐效果的游乐设施,出现摔倒、碰撞的可能性较高,具有一定危险性,其经营者应当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审慎注意义务。同时,游客也应当提升自身安全意识,防止在游玩过程中造成身体伤害。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彦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