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遗嘱“失效”物权登记优先


【案情介绍】

张爷爷与林奶奶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儿两女,2018年,老两口共同签订遗嘱一份,写明“先逝一方财产归后逝一方继承,双方均逝后财产由子女继承。”2023年1月,夫妻俩名下的自建房因城镇改造面临拆迁,因二人年岁已高,便委托长子全权办理拆迁事宜。在拆迁赔偿中,经老两口同意,将该处房产置换成商业区门面房,产权登记在长子的女儿名下。夫妻二人去世后,两个女儿对父母留下的遗产有异议,认为门面房及租金收益也属于遗产,并将长兄及其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被继承人张爷爷、林奶奶的所有遗产份额。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在我国,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物权登记是对物权归属的一种公示方式,具有公信力,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遗嘱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确定遗产继承人及遗产分配的一种继承方式。需要明确的是,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应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本案中,张爷爷和林奶奶同意将门面房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孙女名下,从物权登记完成的那一刻起,该门面房在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即为孙女。由于老两口在生前已经通过物权登记的方式将门面房的所有权转移给了孙女,在他们去世时,该门面房已不再属于他们的个人财产。因此,该门面房不能作为老两口的遗产按照遗嘱进行继承。同理,该门面房产生的房租收益,亦不属于遗产。

律师提醒:1.提前规划的重要性。即使是独生子女家庭,也建议提前立好遗嘱,对财产继承进行规划,否则可能会出现复杂的财产分配情况。2.及时沟通与协商。在设立遗嘱过程中,家庭成员之间应进行充分的沟通与协商,尊重彼此意见,达成共识,避免因为遗产继承问题引发家庭矛盾。若发生遗嘱继承遗产纠纷,建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如诉讼等解决问题,避免纠纷升级,影响家庭和睦。

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宫祥兰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