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房产过户至夫妻名下 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案情介绍】
2022年6月,张某(男)与王某(女)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无子女。2022年8月,张某父亲将其名下的某套房屋转移登记至张某和王某名下。2023年底,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其与张某离婚,并平均分割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张某辩称,同意离婚,但其认为该房屋是其父亲全款购买,王某无权分割。诉讼中,双方均认可该房屋市场价值为60万元,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酌定张某补偿王某12万元。
【律师解答】
本案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我国法律规定婚后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二,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一,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由此可知,只有符合上述财产性质的才属于法规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此可知,本案虽然该房屋所有权已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登记至张某和王某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该房屋系张某父亲基于张某与王某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进行赠与,而张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无婚生子女,故结合赠与目的、出资来源等事实,法院判决张某补偿王某12万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综上所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置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根据该财产的出资来源情况,判决该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但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及是否育有子女、离婚过错、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由获得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补偿,这样既保护了父母的合理预期和财产权益,同时也平衡了双方的利益。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彦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