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尽赡养义务会丧失继承权吗


【案情回放】

王小某系王某的独子。2002年5月,王小某(时年23周岁)在与父母的一次激烈争执之后离家出走,从此再也没有回过家,其间对父母不闻不问。2021年6月王小某母亲病重时其未给予照顾,去世时也未奔丧。2023年初,王某身患重病期间,王小某也未履行赡养义务。另王某有两个兄弟姐妹,弟弟王乙以及妹妹王丙,其中妹妹王丙对王某夫妻照顾较多,特别是二人患病期间,均是由妹妹王丙全天照护。2023年底,王某因病去世。后王小某与王某兄妹二人就王某遗产发生争议,故王丙诉至法院,认为王小某遗弃王某,应丧失继承权,王某的遗产应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王乙当庭书面表示愿意放弃继承王某的遗产。最终,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王丙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我国法律对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位是如何规定的?二、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我国法律对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位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由此可知,本案中王小某应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王乙和王丙应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二、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因此,王某自2002年离家后,二十年来对父母不闻不问,不仅未给予任何经济帮助,也未尽到任何赡养义务,父母去世后,亦怠于为父母送终,已经构成遗弃,故法院判决王小某丧失继承权进而由王丙继承王某遗产的判决结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综上所述,赡养父母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并且该义务不因父母有经济收入、身体状况良好而免除。本案中,王小某作为家中独子,二十年来对父母未尽任何赡养义务,故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遗弃,并判决其丧失继承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该判决结果也有利于弘扬我国尊老爱老的优良传统和孝老护老的家庭美德。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彦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