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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业主刻意隐瞒车辆泡水系消费欺诈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因工作需要,欲购买二手轿车一部,遂到经营二手车生意的张某处看车。李某看中了店中轿车一辆,但苦于车况欠佳,未能成交。张某表示,南昌的朋友处有车,可以带李某去购买。李某和付某便一同到南昌黄某处看车,看中了一部福特牌轿车,遂与经营者黄某签订了购车合同,支付了10万余元购车款后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将车开回家。但在将车辆办理抵押贷款的时候,金融公司系统发现该车辆有过投保记录,显示该车为泡水车。
代理过程:
原告李某通过朋友找到律师咨询维权事宜。原告提供了购车合同、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等证据。但能证明车辆系泡水车的证据仅是一张金融公司显示该车为泡水车的照片,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律师认为,该照片来源不明,未加盖公章,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难以达到证明目的。遂通过随车的保险单,以车主的身份咨询保险公司,了解到该车的原来登记地系广东佛山,但在萍乡市湘东区某小区发生过事故。确认无误后,律师立即起草起诉状,诉请被告退还购车款8.8万元,并赔偿三倍的车价款26.4万元及诉讼费损失。
立案后,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的财产,随即向受案法院申请了律师调查令。律师凭借调查令和律师证,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萍乡市湘东区公司调取了该车辆的保险理赔记录,保险公司在核验了调查令及律师的身份信息后,非常配合地调取了有关资料,并加盖了公章。该资料清晰地记载了该车辆在2019年8月份停在滨江花园小区时因突降暴雨导致被水淹,赔偿维修款3.2万元。之后,该案件正常进行庭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明了被告隐瞒该车辆系泡水车的事实,将泡水车冒充无事故车辆出售给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退还购车款8.8万元,并赔偿3倍的车价款26.4万元及承担诉讼费。
法律分析: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系典型的消费欺诈,被告刻意隐瞒车辆系泡水车的事实,冒充车辆为无事故车辆出售给消费者,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般的买卖合同,买到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消费者普遍都是找商家协商,要求退货即可。但出于保护消费者的目的和规范商家诚信经营的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犹如一把利刃,高悬在不诚信的经营者头上,让其欺诈行为付出惨重代价。
从这个案例也可以看出,普通老百姓应当更多地学习法律知识,提高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