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可以强制要求债务人限期移交财务账册等重要资料

上海破产法庭裁定受理某汽车配件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债务人迟迟拖延移交公司财务账册等重要资料,管理人多次联系,始终未果,严重影响了破产程序的有序推进。
鉴于债务人的上述行为,管理人向法庭提出申请,合议庭依法作出要求债务人限期移交上述相关资料的裁定。裁定当日,债务人某汽车配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传唤到庭,合议庭当庭宣读裁定,并对其拒不配合移交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告知不履行裁定书的法律后果。
债务人当庭承认错误,并向管理人移交现存财务电脑主机及电子账,庭后又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公司法人一证通、存货清单等现存资料的移交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202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搞笑审理的意见》(发发/2020/14号)第8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债务人拒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财务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本案中,合议庭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明确了执行期限,赋予移交内容强制执行效力,提高了对拒不配合债务人的震慑力度,为今后类似问题的处理发挥了示范作用。该裁定经过强制执行程序后,债务人仍然拒不配合的,可以依据《刑法》131条的规定,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