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出新规

释放场地资源 优化营商环境


□记者 孙祎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委获悉,我市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活动,合理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场地资源,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优化市场主体营商环境。

据了解,此次印发的《办法》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各类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中的问题和难点,进一步拓宽了用于住所登记的场地资源,放宽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同时更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的力度。《办法》明确了我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由申报人对申报登记地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申报人应当对申报登记地址的权属关系、法定用途、安全使用、租赁协议、地址信息的有效性等方面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并对承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不实承诺和虚假承诺的将依据提交虚假证明材料予以严惩并向社会公示,直至撤销登记。

《办法》还允许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网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明确各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可以自主将集中在各创业园、产业园、创业空间、孵化器等地址的全部或一部分用来进行集群登记,实施统一规划和管理。同时,进一步放宽了一照多址的登记限制,我市市场主体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外任一辖区从事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对住所登记要求的,均可以实行一照多址备案登记。

此外,在放宽准入的同时,《办法》还强化了主体责任和事中事后的监管措施。市场主体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情形;市场主体有义务妥善保留好承诺事项的相关文书材料,以便在日后的监管中,行政机关要求出具相关材料进行检查时可以提交出示;市场监管部门将住所登记信息共享至规划、城市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消防、安全监管等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实施监管;同时,推行住所信息检验,对经核验的住所信息进行标注,防止虚假登记;对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应当进行地址信息变更的,由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在登记系统中进行标注;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