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因重大过失致人伤亡 公司可垫付赔偿金事后追偿
【案情介绍】
王某系天津某货运公司的司机。某日在运货途中逆行把一名步行的老人撞死。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所属的货运公司为肇事货车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险。公司在交强险之外垫付赔偿100万元后,能否向司机王某追偿?
【律师解答】
首先,货运公司可以向王某追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据此规定,本案中的司机王某在运货途中逆行将行人撞死,属于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货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此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逆行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是,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并非同一概念,不能简单等同,而是应当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由此可见,王某驾驶货车逆行,未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造成了本次交通事故。而且,王某逆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行人被撞死与王某逆行存在密切的关联性。虽然王某具有重大过失,但是事故发生时公司不具有阻止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公司对此并无过错。所以,公司在垫付100万元赔偿后可以向王某追偿。
其次,公司是一次性追偿还是分期追偿,应当综合公司垫付赔偿数额、员工的收入水平等决定。《工资支付暂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据此规定,公司可以视王某的工资水平,决定王某是一次性支付,还是每月从王某工资中分期扣除。如果是分期支付,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王某当月工资的20%。如王某每月工资在扣除后低于2050元(2020年天津最低工资标准),则王某的工资按每月2050元支付。
综上,王某因逆行撞死行人,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公司可以在垫付赔偿100万元后向王某追偿,如果是分期追偿则不得使王某的月工资低于天津最低工资每月2050元。反之,如果员工因一般过失撞死行人的,公司赔偿后不得向员工追偿。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李密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