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张加班费 单位以时效抗辩被驳回
【案情介绍】
张某于2016年7月入职某建筑公司,月工资5000元。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三年。2019年7月劳动合同期满后,张某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加班费。经张某计算,张某在职期间的加班费共计18120元。2019年底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张某随即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建筑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加班费,建筑公司则以张某主张加班费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一年时效为由,拒绝支付。经过仲裁庭审,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建筑公司提出的仲裁时效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解答】
本案值得评析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一、张某主张加班费的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二、劳动者的加班费用应如何进行计算?
首先,用人单位主张张某关于加班费的请求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加班费用的计算依据是有法律规定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在标准工时制度下,计算加班费应当依据: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为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为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为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结合本案,某建筑公司主张张某加班费的请求已经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不应予以支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张某与某建筑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7月终止,其支付加班费的请求应自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张某于2019年底提出仲裁申请,其请求并未超过仲裁时效。因此,张某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姚丹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