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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拒绝生育 丈夫能否索赔
【案情介绍】
张先生与林女士为夫妻关系,婚后夫妻二人感情一直很好,唯一遗憾的是二人一直未生育子女。后来,张先生得知,林女士曾在婚后第二年怀孕,因不想生育,所以瞒着张先生做了人工流产,后张先生要求林女士生育一个属于两个人的孩子,但遭到李女士的拒绝。张先生考虑到夫妻感情尚好,且林女士承诺会与其白头偕老,便接受了林女士拒绝生育的事实。后二人发生矛盾,林女士起诉要求与张先生离婚,张先生认为,林女士背弃了当年白头偕老的承诺,拒绝生育并导致张先生至今未育有子女,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林女士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
那么妻子拒绝生育,丈夫能否索赔呢?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生育权属于人身权。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生育权是已婚妇女按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和不生育子女的自由,是基于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已婚妇女和其他妇女所享有的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人身权利。另《〈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张先生与林女士的婚姻关系并不能直接导致生育关系产生,林女士享有生育的权利,也享有不生育的自由,禁止将女性定义为生育工具。故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律师提醒:在关于生育权纠纷的问题上,我国的法律法规是着重保护女性权利的,毕竟女性在大多数婚姻中依旧属于弱势群体。考虑到女方在生育权关系中的特殊地位,从怀孕到分娩的整个过程中,女性承受着生理和心理上的双重压力,所以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权利。在生活中遇到生育分歧,建议协商解决。
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宫祥兰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