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 没有强制执行力
【案情介绍】
张先生与王女士于2020年11月登记结婚,为夫妻关系。婚后不久王女士发现张先生与异性高女士交往密切,聊天言语暧昧,张先生向王女士保证不再与高女士联系。2021年1月,张先生与王女士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双方今后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乙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行为(婚外情),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赔偿无过错方损失费100万元。协议签订后,张先生仍与高女士交往,并致使高女士怀孕。王女士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实协议,应当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另《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中,张先生与王女士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无法律依据,没有强制执行力。但考虑到张先生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方王女士酌情予以照顾。
律师提醒:现阶段,法院在处理“夫妻忠诚协议”这一问题时,实际是秉持了谨慎和保守的态度,即不直接认定其效力,仅是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财产分割的考量因素。为此,提醒广大夫妻,应谨慎对待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既不能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有过高的期待,同时也要保证夫妻忠诚协议形式上的合法性,建议遇到此类问题寻求专业律法的帮助。
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宫祥兰供稿